外國人之聘僱、外籍勞工健康檢查
 
 
外國人聘雇健檢項目有特殊規定
 
跟之前介紹的新進人員體檢及定期體檢項目不同
 
在聘雇時需留意法規規定之健檢項目
 
 
檢查項目較著重為傳染病疾病
 
法規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在聘雇前要先區分工作內容為第一類或第二類
 

檢查項目及規定複檢時間不同

 

 
第一類外國人: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從事工作:
 
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之一,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一、該人員由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二、該人員由指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檢查時要注意需至我國認可之醫院:
 
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健康項目整理如下表
 
下項健康檢查任一項目不合格者
 
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第二類外國人: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
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檢查時要注意需至我國認可之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及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
 
之日前後30日內(以下簡稱定期健檢)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以下網址可查詢)
 
https://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E2E03C52598CD5F6&tid=FE2A4655E9F73411
 
健康項目整理如下表
 
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入國後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則依各項檢查規定提供
 
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
 
 
 
但若聘僱印尼勞工健康檢查項目
 
需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
 
 
104年政府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之入境
 
、停留及居留限制,也取消此項健康檢查項目
 
 
勞工可自行至醫院進行 HIV 篩檢,了解自身感染狀況,
 
 
傳染病諮詢 電話為 0800-001922。
 
 
更多詳細資訊請上全國法規資料查詢
 
 
 
 
圖片取自:足球快報 football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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